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60號
原   告  鄭立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 周陳燕月濱海脚踏車保管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5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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