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89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許興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程建 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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