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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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本源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麗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8,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承受訴訟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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