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18號聲請人 林珊 如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人 楊弘毅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報欲擔任受監護人楊弘毅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願任書,並說明親疏關係,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