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四號
原告丙○○○
甲○○丁○○戊○○兼右四人乙○○訴訟代理人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玖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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