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相對人即債務人賓航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雪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聯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簡伯諺
一、債務人賓航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雪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聯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