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 林慶玉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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