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熒馨
蔡傅秀英女69歲(民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1年度緩字第2574、2988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依據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理由將原條文第83條移列至第
98條,並酌作文字修正,以釐清本條所規範之客體得單獨宣告沒收,以杜爭議,故尚無法律變更之情事,逕以裁判時法為斷。)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傅秀英、楊熒馨先後自100年8月、10月起至
100年10月28日為警查獲之期間,購入仿冒美商蘋果電腦公司以「APPLELogo」、「iPhone」、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moshi」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iPhone4行動電話保護殼後,販售給不特定人,而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名,均已經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3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719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而印有「APPLELogo」與「iPhone」及另印有「moshi」商標名稱及圖樣之iPhone4行動電話保護殼10個、15個(詳見附表編號1、2),業經扣案,此有內政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101年度綠字第351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張存卷可據(參見執行卷),且均屬仿冒品,此有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定報告書、真品與仿冒品之採樣照片比對、鑑識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7月21日(100)智商20535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前開商標之商標註冊簿、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稽(見上開案號卷第22頁至第30頁、第73頁至第78頁),是上開扣案物為被告2人犯前開商標法案件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
另如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各物業經扣案,有前述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且屬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品無訛,此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警方採證用之購物發票及「 米妮 」仿冒品之採證照片附卷可稽(見同上卷第37頁至第72頁、第79頁至第95頁),是上述扣案物為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權之物品,依上說明,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宣告沒收。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品,經核於法均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編號│仿冒物名稱│數量│備註│├──┼───────────────┼──────┼──────┤│1│印有「APPLELogo」與「iPhone」│10個│被告楊熒馨│││商標名稱及圖樣之iPhone4行動電│││││話保護殼│││├──┼───────────────┼──────┼──────┤│2│印有「moshi」商標名稱及圖樣之│15個│被告蔡傅秀英│││iPhone4行動電話保護殼│││├──┼───────────────┼──────┼──────┤│3│「小 熊維尼 」髮束│20件│共計243件,│├──┼───────────────┼──────┤因另採樣2件││4│「米奇」髮束│31件│,故共計245│├──┼───────────────┼──────┤件。││5│「米奇」手機套│47件││├──┼───────────────┼──────┤││6│「奇奇蒂蒂」手機套│9件││├──┼───────────────┼──────┤││7│「小熊維尼」手機套│4件││├──┼───────────────┼──────┤││8│「 唐老鴨 」手機套│8件││├──┼───────────────┼──────┤││9│「星際寶貝」手機套│8件││├──┼───────────────┼──────┤││10│「米妮」手機套│4件││├──┼───────────────┼──────┤││11│「星際寶貝」鑰匙圈│11件││├──┼───────────────┼──────┤││12│「TonyStory」鑰匙圈│6件││├──┼───────────────┼──────┤││13│「小熊維尼」鑰匙圈│18件││├──┼───────────────┼──────┤││14│「奇奇蒂蒂」鑰匙圈│8件││├──┼───────────────┼──────┤││15│「唐老鴨」鑰匙圈│2件││├──┼───────────────┼──────┤││16│「米奇」耀匙圈│67件││├──┼───────────────┼──────┤││17│「米妮」手機皮套(正、背面)(│1組││││警方採證用)│(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