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正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瑞珠 、 鄭一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1萬211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萬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