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于登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文堅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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