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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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8號債權人甲○○
乙○○丙○○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潤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係潤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潤運文教事業公司與丁○○(依所附之資料,應為潤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乙○○、丙○○、戊○○聲請狀尾之簽名或蓋章。
四、請債權人釋明各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