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丙○○被告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應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雖載明「逾此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業就原告訴之聲明為部分駁回之判斷,惟漏未於主文欄內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故有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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