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9歲
3樓1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武士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琪男附錄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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