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琪男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