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男23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4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日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7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77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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