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4年度嘉交簡字第138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