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白一富 (地址詳卷)被告 詹昊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簡字第387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法官林奕宏法官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