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07號

聲請人 薛沐浠

兼法定代理

薛聖儒

法定代理人 霍蘋薈

聲請人 薛郁臻

薛硯倫

薛硯桓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 薛俊光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16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薛聖儒、薛郁臻、薛硯倫及薛硯桓均係被繼承人薛俊光之孫;薛沐浠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固係第1順序次親等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配偶 郭麗珊 ,以及子女 薛義山薛義峯薛峰雲 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繼承人資料,得知被繼承人尚有一子女「 薛辛生 」,該名子女僅於戶籍謄本中記載43年3月8日遷出,未有死亡之記事;本院亦函請聲請人來文敘明是否知悉該名子女去處,聲請人具狀表示均無從得知該名子女下落,致本院無從形式認定該名子女業已死亡,且其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臺北○○○○○○○○○提供之戶籍資料,以及114年11月18日陳報狀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薛辛生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及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