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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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美幸
陳駿毅
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鈞豪 律師
吳振威 律師
被告 温婉容
選任辯護人 蔡宗豪 律師
蔡欣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檢察官名稱欄「本案由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更正為「本案由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