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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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美幸

陳駿毅

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鈞豪 律師

吳振威 律師

被告 温婉容

選任辯護人 蔡宗豪 律師

蔡欣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檢察官名稱欄「本案由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更正為「本案由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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