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興國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渊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14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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