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訓禮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對相對人吳訓禮之債權,迭經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昇國際資產管理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輾轉
讓與,後由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伊
,是聲請人為相對人吳訓禮之債權人,而相對人吳訓禮將其
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贈與相對人吳XX並辦裡
移轉登記,致聲請人求償無著,顯然有害聲請人之債權,應
予撤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已取得對相對人吳訓禮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1年度執字第12952號債權憑證在案,而相對人吳訓禮本
人將自己之財產予以處分,原可自由為之,本件聲請人表明
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聲請人究有無民法第
244條所定之撤銷權,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本件之狀況顯無
調解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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