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許滄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宜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明宜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