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
原 告 磐石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倩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萬伍仟零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經本院於一○五年九月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