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3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建亨
被   告  黃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
肆拾玖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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