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添喜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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