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八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進發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