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五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其妻甲○○二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四日下午,因其女兒 蕭怡婷 在台中縣○○鄉○○○路○○○巷○弄○○號告訴人乙○○住處前打球,因吵醒其午睡,蕭怡婷的球並不慎撞擊其停放該處之車輛,乙○○竟萌瞋念,出來欲毆打蕭怡婷,被告丙○○與甲○○即出門與乙○○理論,並發生互毆,致乙○○雙手受前臂擦挫傷、右手腕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