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38號、99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號所示二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2月2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9月28日│││制條例第10│7月││1517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6月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1月16日││2│制條例第10│8月││3333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8月2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1月16日││3│制條例第10│8月││3333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4│刑法第325│有期徒刑│98年7月2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2月14日│││條第1項之│9月││3692號判決││││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