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
月2日106年度桃小字第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日106年度桃小字
第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表明上訴
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3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7年4月13日收受裁定,惟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
不合法,應予駁回,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41條第1項第
3款、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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