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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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4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
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