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