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花小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 李碧如 .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花小字第二三一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郭豐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法官陳燁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