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八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廣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伍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