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418號
原 告 友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0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