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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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
債權人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樂冷‧跋初理嘞
代理人 汪志成
債務人 郭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