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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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5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施世宏
債務人 蘇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922,864元
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24%
114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