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金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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