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6號再審原告 林蕭麗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唐陳金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逸成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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