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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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安石空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亞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騰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