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樂金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于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93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