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鄭簡卿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中國福音會兼法定代理人 于洪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返還予原告,並請求不得動用、使用、處分系爭動產,而合併提起本件訴訟,是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又原告上開訴訟核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卷內資料無從核定系爭動產表徵之財產價值若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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