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樊潔兮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池高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復漏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56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5,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