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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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宇文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