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八萬五千八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五萬五千八百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盧小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