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卅日以法八九矯字第四一八八六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一月卅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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