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九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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