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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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梁奕彬 送達代收人 張招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