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九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0點一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
0.一六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金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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