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9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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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9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能源管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九三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加油槍(含油管)壹組、計數儀壹具、價目表壹張、油品約壹仟公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盧小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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