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齊聖選任辯護人林宇文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齊聖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茲被告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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